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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郎起诉降央卓玛获赔25万 因《西海情歌》被侵权

发布时间:2021-04-28 08:07:46

刀郎

刀郎

“我在苦苦等待雪山之巅温暖的春天,等待高原冰雪融化之后归来的孤雁”,很多人或许都听过这首歌,但不知道他的原创者到底是谁?是降央卓玛还是刀郎?4月27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案情,案由为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降拥卓玛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而双方的纠纷源于一首《西海情歌》。

刀郎起诉降央卓玛

未经允许唱了“西海情歌”

“刀郎”的本名叫罗林,他是《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两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同时,也将两首歌曲的著作权授权给了一家名为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管理。

而降拥卓玛的艺名为降央卓玛,在没有经过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在九江某体育中心举办的演唱会中演唱了歌曲《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

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称,并不了解该场演唱会的组织者身份,但降拥卓玛说,该场演唱会的主办方为江苏某公司,却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演出为现场演唱会,应具有其对应的演出组织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由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当然亦应由演出组织者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案件中并无证据显示九江演出的组织者信息,对于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而言,侵权行为的外在表现为降拥卓玛未经允许演唱了涉案作品,在未获取到演出组织者信息的情形下,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直接向降拥卓玛主张权利并无不妥;而关于演出组织者信息的证据显然距离降拥卓玛更近,且降拥卓玛主张其系接受组织者安排参与表演、侵权责任应由组织者承担,就应当对此予以举证证明,但降拥卓玛对此仅进行了口述回应,应由其承担未举证证明演出组织者信息的不利后果,故认定由降拥卓玛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案根据证据距离的远近,将证明演出组织者信息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演出者,降低权利人的举证困难和维权负担,在演出者未举证证明演出组织者的情形下,应由演出者直接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分析演出者及作品知名度、演唱会规模等因素,判决确定赔偿金额共计25万余元,突出体现了法院对原创作品的严格保护,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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