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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政府原副秘书长之子受贿获刑

发布时间:2017-02-15 22:20:41

儿买百万豪车不够钱父致电商人买单

儿子看中百万豪车,但购车款不够支付,于是打电话给当官的父亲,由父亲打电话给一位商人,最后商人跑来刷卡。这是云浮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刘天武与儿子共同受贿中的一个桥段。记者今天(2月15日)了解到,云浮市云城区法院近日一审认定刘天武的儿子与父亲共同受贿55万元,以受贿罪对他判刑。

金羊网记者 董柳

云浮市云城区法院查明,刘某恩的父亲刘天武时任云浮市政府副秘书长、云浮市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云浮市打私办”)主任。刘天武利用职务之便,于2011年期间,多次为袁某某(另案处理)竞拍云浮市打私办处理的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提供便利,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

为感谢刘天武的帮助,袁某某承诺送给刘天武一台奥迪Q5小汽车以供刘某恩使用。2011年12月上旬的一天,刘某恩与刘天武在袁某某的陪同下来到广州市中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车,期间,两人看中一台售价115万元的奥迪Q7小汽车。两人经商量后确定购买该车,并由刘天武指使袁某某先行支付定金预订该车,袁某某于是在2011年12月20日到该车行刷卡支付了5万元购车定金。

2011年12月26日,刘某恩与袁某某一同到车行提车时,由刘某恩刷卡支付了60万元购车款,袁某某刷卡支付了40万元购车款。后来,刘某恩因尚欠10万元购车款不够支付,便打电话给刘天武,再由刘天武打电话给袁某某让其再为刘某恩支付10万元购车款,袁某某于是再次刷卡支付了10万元购车款。后来,该车登记在刘某恩名下并由其使用。

案发后,刘某恩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恩伙同父亲刘天武并利用刘天武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恩受贿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恩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经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某恩的父亲刘天武因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人民币33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受贿人民币177.116万元,贪污人民币42579元,另有人民币347万余元、港币3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云浮市中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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