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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一时之气” 佛山路怒男子获刑2年

发布时间:2017-02-15 22:20:41

被超车,打人;超车不成,打人;发生事故,打人……昨日,佛山中院公布三宗因“路怒”而打人泄愤的典型案件,其中最严重者被判刑两年、缓刑三年。

去年5月4日23时,李某开宝马车搭乘老乡“小兵”等二人,突然被沈某驾车从后方闪大灯并鸣笛超越。当沈某行驶至一红绿灯时,李某赶上并从车上拿一根伸缩棍,下车殴打沈某,而“小兵”等二人也持西瓜刀吓唬沈某。三人随后被抓获,李某因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事后,李某家属代其赔偿了沈某2万元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拘役五个月。

同样因超车而“路怒”打人的还有范某。2015年9月19日12时许,范某驾车行至佛山一环,其间他想变换车道,却被黄某所驾驶的小轿车阻挡,致其急刹车。在堵车的情况下,气愤的范某下车,用防盗锁打烂黄某车辆的全车玻璃,随后驾车逃离。经鉴定,黄某被损坏的轿车的玻璃、防爆膜、喷漆费用等共5436元。范某被公诉后,范某家属向黄某赔偿1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经法院审理,范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宗案件中获刑最重的则是卢某,因他不仅撞了人,还打了人。去年6月23日22时30分,卢某驾车经过顺德区勒流街道时,撞倒驾驶摩托车横过马路的李某丙。卢某下车与李某丙发生争执,其间卢某先用拳头打了李某丙头部,随后用一把开山刀的刀背拍打李某丙的头盔,又用脚踢打李某丙的身体,致李某丙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丙损伤达轻伤二级。随后,卢某被抓获。案发后,卢某对李某丙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经法院审理,卢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二年、缓刑三年。

从上述案例可知,“路怒族”大多为因车辆抢道、交通堵塞而产生不良情绪,进而未能合理控制,导致与他人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交通事故的一类人群。法官提醒,对于因“路怒”而引发人身损害纠纷,超出交通事故损害范畴的,法院在查明起因后,通常会认定引发冲突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若情节严重的,过错方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建议车主们行车时,遇到各种突发情况时应理性处理,可采取报警、咨询保险公司或双方协商等措施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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